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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教育保险(B)

 

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:

一、被保险人生存至18、19、20、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,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%给付教育保险金。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,本合同终止。

二、被保险人身故,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,本合同终止。

三、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,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,若被保险人生存,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%给付成长年金,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。

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,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,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,本合同继续有效。


投保须知:

投保年龄:二十至五十周岁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,为其十七周岁以下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(以下简称被保险人)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。

保险期间:被保险人21周岁或在缴费期间内身故

缴费方式:年缴

缴费期间: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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